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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4 16:03

索 引 号:E000-zwfw/2024-00507

发文机关:

标  题: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4-06-24 16:03

主题分类:其他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4日


通辽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要求,在依法行政、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为特殊对象开通便民服务“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含义

“绿色通道”是指审批服务办件申请中的“特殊件”或“紧急件”,是相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正常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加快审批时效、实行容缺预审、优先受理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为特定对象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和服务形式。

二、服务对象及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心申请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队院校学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依法优先者;

(二)老弱病残孕:老指70周岁以上,弱指1周岁以下,病指由于突发疾病无法独立完成业务申报,残指残疾人,孕指孕妇;

(三)行动不便者;

(四)特别重要或时间特别紧迫的申请事项;

(五)其他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服务对象。

三、服务原则

(一)便民服务原则。对于适用“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应当给予优先受理。

(二)从简从快原则。对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的事项或项目,各级中心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进一步简化手续,从急从快办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办理和加强业务协调。

四、服务内容

(一)优先办理,专人协助。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各级中心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给予优先受理办理,并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审批服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跟踪。

(二)先行收件,容缺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仅缺少一些非关键性材料的,允许申请人提交容缺承诺书在限期内补齐材料,窗口应按照“容缺预审”方式先行予以收件,申请人在领取证照时再补齐相关容缺材料。

(三)主动服务,延伸服务。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各级中心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主动服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积极落实特事特办、跟踪督办等服务措施,为申请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方式。

五、办理流程

对符合开通“绿色通道”条件的办件申请,咨询导办区按照以下程序直接开通“绿色通道”。

(一)申请人可以向中心咨询导办处提出“绿色通道”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开通“绿色通道”的,由咨询导办处明确告知需符合的条件,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经现场审核通过后当即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三)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优先办理。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属于即办事项的,应当予以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打印“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补齐的全部材料。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只缺少个别非关键性材料的,按“容缺预审”先行收件。

(四)进入“绿色通道”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标准或条件的,窗口首席代表应指派专人负责申请材料把关或办理情况跟踪,办理完成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证照。

六、保障机制

(一)中心各专区窗口设置至少一名窗口人员负责“绿色通道”业务,对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协助提供“绿色通道”便民服务。

(二)各级中心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配合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的有关情况,并在窗口年度考评中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三)各级中心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有关服务内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确保申请人及时取得审批结果。

七、本制度由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