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E000-zwfw/2024-00512
发文机关: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标 题: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通行审办发〔2024〕32号
成文日期:2024-10-21 11:49
发布日期:2024-10-24 11:44
主题分类:其他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通辽市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1日
通辽市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辽市政务服务的全流程监督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办法》,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效能监督,是指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及政务服务事项运行进行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活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是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的效能监督工作。效能监督工作应当覆盖通辽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含部门分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政务服务平台。
第四条 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问题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五条 由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作为监督主体,负责面向本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效能监督工作和对下辖地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需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与本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协调衔接。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通辽市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监察数据推送指标、办件指标、证照指标、“好差评”指标等方面进行监控,对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并通过“黄牌”和“红牌”方式进行提醒,开展统计分析。
第七条 效能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推送指标。对通辽市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业务办理产生的所有非涉密办件数据进行监督,包括使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系统和使用其他系统(国家部委系统、自治区部门系统、其他自行建设系统)的办件数据,主要监督数据推送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二)事项办理指标。对通辽市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监督,包括预审时限、办结时限、一次性补正告知、流程完整性、异常状态、特别程序、收费等情况。
(三)电子证照指标。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电子证照上传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否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数据汇聚至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归集至电子证照库的数据是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是否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及其他规范,存量证照是否完成标准化改造。
(四)政务服务“好差评”指标。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本年度已归集的政务服务“好差评”数据进行监督,包括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评价的情况。
(五)“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指标。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清单为基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高效办成一件事”中涉及的子事项办理时限、办件状态等工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监察。
(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指标。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政务服务事项平台事项为基准,对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办件时效、办理要素等工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监察。
(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指标。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本级及所属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事项进驻、实质运行、高效审批、规范服务等审批服务行为及窗口服务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八)其他指标。本办法监督内容包含且不限于以上指标,具体指标和判断规则参照《通辽市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判断规则》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发布。
第四章 监督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归纳,核查研判异议申诉,定期向被监督部门反馈,将监督结果作为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依据,倒逼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第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被监督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定期反馈整改进度、报送整改结果。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的内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等。对存在异议的问题或监察结果,可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工作成效显著、具有创新亮点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进行成果宣传和经验推广。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人员在政务服务效能监督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监督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及个人敏感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领导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转办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结合本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业务场景制定专项政务服务效能管理规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即日起,原《通辽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不再执行。
政策原文: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