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5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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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2024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2025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令第809号)。
3.2025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4.2024年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数字〔2024〕10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附则共七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介绍了《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术语含义、基本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共4条,规范了的运营范围、运营行为规范、实施机构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中承担的职责和分工、授权运营流程。
第三章方案编制共3条,规范了方案编制的主体及要求、方案内容、方案审议与备案。
第四章协议签订共3条,规范了运营机构选择、协议签订与备案、协议内容。
第五章运营实施共6条,规范了运营实施的开发利用环境、数据资源登记、价格管理、实施机构信息公开、运营机构信息披露、权益保护与合作。
第六章运营管理共6条,规范了数据安全与治理、财务管理、激励与风险防范、运营评估与备案。
第七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实施、参照执行范围、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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